河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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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的认定工作,加快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体化技术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条 河南省建筑节能推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推广办公室,推广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负责一体化技术认定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内外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可自愿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
第四条 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社会信誉较高,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生产工艺先进合理,生产及检测设备配套齐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备必要的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条件;
(三)一体化技术产品的性能指标及选用的原材料、配套材料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我省相关一体化技术标准规程或导则的要求;
(四)企业技术力量满足生产和指导施工的要求,生产、检测、施工等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五)具有完善的企业标准、产品质量说明书和施工工法,能够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应的生产工艺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
(七)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无异议;
(八)技术在3个以上工程中得到试点应用,且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以上。
第五条 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的重点推广技术体系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CL)结构体系
1. 技术人员:至少1名机械类工程师,2名土建工程师;
2. 生产设备:Φ3~Φ6平网焊机一台,网架板生产立架15组,调直机2台,保温板切割机1台,焊网折弯机1台等;
3. 年生产能力不少于10万平方米,厂房及库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4. 检测设备:万能试验机等;
5. CL网架板及配套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墙(CL建筑体系)技术规程》DBJ41/T080-2012要求。
(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
1. 技术人员:至少1名机械类工程师,2名土建工程师;
2. 生产设备:Φ3~Φ6平网焊机一台,网架板生产立架15组,调直机2台,保温板切割机1台,焊网折弯机1台等;施工机具:复合膜板及连接件;
3. 检测设备:万能试验机等;
4. 混凝土保温幕墙工程系统要求及配套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保温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BJ41/T112-2012 要求。
(三)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
1. 技术人员:至少1名材料类工程师,2名土建工程师;
2. 年生产能力不少于20万平方米,厂房及库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 生产设备:干混砂浆搅拌机(单次实际混合能力不低于1立方米,并配备物料电子计量装置、自动提升装置和除尘装置)、保温板开槽机、钻孔机、工作模台、砂浆搅拌机、FS复合保温外模板自动化生产线等;
4. 检测设备:拉拔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抗压试验机、水泥净浆搅拌机、电热鼓风干燥箱、电子天平、游标卡尺等;
5. 具备完善的产品养护设施,不得露天养护,产品存放仓库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6. 禁止使用氯氧镁水泥和硅酸钙板,应选用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
7. FS复合保温外模板及配套材料应符合《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要求。
(四)非承重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结构体系
1. 技术人员:至少2名材料类工程师,1名土建工程师;
2. 年生产能力不少于5万立方米,厂房及库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 生产设备:自保温砌块自动化生产线、具备电子自动配料设备,禁止人工配料;干混砂浆搅拌机(配备物料电子计量装置、自动提升装置和除尘装置)、切割机、蒸压釜;
4. 检测设备:压力机、电热鼓风干燥箱、电子天平、游标卡尺、砂石筛等;
5. 砌块养护采用蒸压养护,禁止任何形式的自然养护;堆放场地满足产品28天要求,面积不小于20亩,场地要进行硬化,有上层防雨淋、底层防潮及排水措施;
6. 各类非承重自保温砌块、配套材料及体系构造措施应符合《自保温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技术规程》DBJ41/T100-2010要求。
(五)夹模喷涂混凝土夹芯剪力墙复合保温体系
1. 技术人员:至少1名机械类工程师,2名土建工程师;
2. 生产设备:Φ3~Φ6平网焊机一台,网架板生产立架15组,调直机2台,保温板切割机1台,焊网折弯机1台等;
3. 年生产能力不少于10万平方米,厂房及库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4. 检测设备:万能试验机等;
5. 夹模喷涂混凝土夹芯剪力墙复合保温体系及配套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夹模喷涂混凝土夹芯剪力墙复合保温体系》要求。
(六)现浇泡沫混凝土结构体系
1. 技术人员:至少2名材料工程师,1名土建工程师;
2. 生产设备:上料传送设备、搅拌机、泵送设备、泡沫混凝土现浇墙体模板及配件;
3. 年生产能力不少于5万立方米;
4. 检测设备:压力机、电热鼓风干燥箱、水泥净浆搅拌机、电子天平、游标卡尺、导热系数检测仪等;
5. 现浇泡沫混凝土结构体系技术要求及配套材料应符合《现浇泡沫混凝土墙体技术规程》DBJ41/T091-2009规定。
第六条 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 河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1)
2. 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资料,代理技术应提供代理证明;
3. 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科技部门组织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论证)证书;
4. 有效期内的技术检测报告(包括系统性能及主要材料性能检测报告等);
5. 技术研制报告;
6. 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执行的标准、图集;
7.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 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9.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0.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11.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第七条 省内企业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由企业所在地市或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省外企业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需经企业所在省、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第八条 推广办公室审查申请单位资料受理后,向申请单位发出《河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受理单》。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会议审核认定。
第十条 通过审核认定后,进行网上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认定证书,未取得《河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证书》的技术,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由企业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定证书: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定的主要材料、产品、工艺或技术路线不符合认定要求;
(二)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在使用中达不到认定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提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
(四)违反质量管理条列相关内容;
(五)认定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持有者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时,推广办公室向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定证书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结束后,企业向推广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恢复使用认定证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据实承担。
第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推广办公室审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撤销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测判定通过认定的技术不合格;
(二)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三)通过认定的技术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四)转让认定证书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认定证书的信誉;
(五)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六)被撤销认定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推广办公室及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但认定机构不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销认定证书有异议;
(三)认定机构、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
(四)认定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因后期达不到该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或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等危害的,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工程质量追溯和问责,持证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
附 件
河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盖章) | 申请时间 | ||||||||
技术名称 | 注册商标 | |||||||||
注册地址 | 生产地址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企业性质 | 主管部门 | ||||||||
联 系 人 | 职 务 | 电 话 | 传 真 | |||||||
执行标准名称 | 标 准 号 | |||||||||
生产能力 | 实际产量 | |||||||||
组织鉴定(评估/论证)部门 | 成果水平 | 鉴定时间 | ||||||||
检验机构名称 | 检测结果 | 检测时间 | ||||||||
工程应用数量 | 应用面积 | |||||||||
企业概况 | ||||||||||
主要性能 技术特点 | ||||||||||
工程实例 | 工程名称 | 地 址 | 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竣工时间 | |||||
申请企业 质量承诺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外省企业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认定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