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专项督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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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建设(代建)、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与设计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稽〔2023〕2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23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与设计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稽〔2023〕2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21〕143号)
二、督导内容
全市在建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督导安排
(一)自查自纠
时间:2023年10月底前。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组织辖区内在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在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牵头召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督导
时间:2023年11月底前,具体督导时间与安排另行通知。
第一次集中督导:在全市在建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督导条件的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督导。
第二次集中督导:在全市实施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定品质指标监管的项目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督导。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做好督导对接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配合督导,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辖区内的在建民用建筑项目清单及联络员联系方式(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市建设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
(二)受检项目的相关人员(建设、代建、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需到现场配合督导。
(三)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其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13日